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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遂中民保字第5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原告遂宁市玖福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四川柯恩投资有限公司、大英县金马港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四川浩元恒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周日华、胡译心、张浩元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遂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遂宁市玖福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四川柯恩投资有限公司,大英县金马港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四川浩元恒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周日华,胡译心,张浩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遂中民保字第57号原告遂宁市玖福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遂宁市船山区嘉禾东路228号,组织机构代码06899762-8。法定代表人邓汉林,董事长。被告四川柯恩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英县回马镇夏家沟村,组织机构代码06235315-1。法定代表人张小军,总经理。被告大英县金马港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英县回马镇陶都街25号,组织机构代码06238194-5。法定代表人戴利,总经理。被告四川浩元恒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武兴五路433号西部智谷A2区2栋7楼。法定代表人张浩元,董事长。被告周日华,男,汉族,生于1948年8月2日。被告胡译心(又名胡庆芬),女,汉族,生于1981年10月23日。被告张浩元,男,汉族,生于1969年2月14日。本院在审理原告遂宁市玖福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四川柯恩投资有限公司、大英县金马港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四川浩元恒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周日华、胡译心、张浩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遂宁市玖福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请求对被告大英县金马港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的担保财产予以查封,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遂宁市玖福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了保证判决生效后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大英县金马港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位于大英县回马镇农林村的土地予以查封,土地使用权证为大国用(2014)第00829号、面积为42000.50平方米和土地使用权证为大国用(2014)第00830号、面积为48345.30平方米。在查封期限内不得转让、抵押、赠与、毁损。查封期限从2015年4月10日至2018年4月10日。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岳文审 判 员  杨玲人民陪审员  郭燕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陈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