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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侯民初字第263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武侯中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陈德均、吴华梅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省东辉美芝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侯民初字第2630号原告四川省东辉美芝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光华村街**号。法定代表人罗力,系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科华中路**号。法定代表人陈萍。本院受理的原告四川省东辉美芝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四川省东辉美芝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未在本院确定的时间内缴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赵 阳二0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梁新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