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荔执字第482-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林美霞与张志凡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美霞,张志凡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荔执字第482-1号申请执行人林美霞,女,1980年9月24日出生,汉族,职工,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被执行人张志凡,男,1981年2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荔民初字第424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2月1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本案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张志凡的银行存款人民币9346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国宾执行员 李亮德执行员 隋海洋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刘 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