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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义民头初字第0074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原告胡某某与被告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某,刘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义民头初字第00748号原告胡某某,男,1959年12月15日出生,满族,农民,住义县。被告刘某某,男,年龄不详,满族,公司职员,住义县头道河乡张家湾村。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某与被告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某某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75元,减半收取837.50元,由原告胡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春丽苗兴波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许 敏 杨 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