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安民初字第191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李开明与易吉军、李琼英、易玉茹、安县金星村村民委员会农村建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开明,易吉军,李琼英,易玉茹,安县金星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安民初字第1912号原告:李开明,男,生于1954年2月6日,汉族。被告:易吉军,男,生于1975年7月2日,汉族。被告:李琼英,女,生于1975年10月12日,汉族。被告:易玉茹,女,生于1997年10月1日,汉族。被告:安县金星村村民委员会。负责人:赵云发,系该村村委会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开明诉被告易吉军、李琼英、易玉茹、安县金星村村民委员会农村建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开明于2015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开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开明撤诉。本案免受案件受理费。代理审判员 薛 平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王诗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