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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民二初字第48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范凤玲与郭柳文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凤玲,郭柳文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民二初字第486号原告范凤玲,女。被告郭柳文,男。原告范凤玲与被告郭柳文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查,本院认为,从字面上看,被告给原告出具的收条载明的款项系工作介绍费,但公安机关根据原告的报案已对与涉案款项相关的范凤玲被骗案进行刑事立案侦查,本案不属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范凤玲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508元,全额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八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张燕杰审判员  丁稳静审判员  乔婉婷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张 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