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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灵民初字第97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白振华与胡桂龙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振华,胡桂龙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灵民初字第978号原告白振华,男,回族,1997年12月10日出生,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委托代理人马红香,灵武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胡桂龙(又名胡非),男,回族,1990年1月5日出生,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白振华与被告胡桂龙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白振华于2015年4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白振华以被告胡桂龙已经向其履行了支付劳务费用为由,申请撤诉,撤诉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振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白振华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 亮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马晓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