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广民一初字第0077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6-04

案件名称

黄成明与周守忠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成明,周守忠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民一初字第00778号原告:黄成明,男,住安徽省广德县。委托代理人:陈骅,广德县誓节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周守忠,男,住安徽省广德县。委托代理人:李宝安,男,住安徽省广德县。系周守忠工作单位邱村镇北沟林场推荐的诉讼代理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成明诉被告周守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成明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成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80元,减半收取340元,由黄成明负担。代理审判员  朱泽芳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彭友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