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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涪法民初字第0165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勾某甲与査某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勾某甲,查某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涪法民初字第01657号原告勾某甲,男,2004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涪陵区。法定代理人勾某乙(勾某甲之父),男,1975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涪陵区。被告查某某,女,1978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涪陵区。本院在审理勾某甲与查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勾某甲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放弃诉讼请求而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勾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勾某甲负担。审判员 陈 勇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黄勤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