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荥民二初字第7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4-24
案件名称
唐晓旺与河南国奕实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荥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荥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晓旺,河南国奕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荥民二初字第74号原告唐晓旺,男,1975年11月1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范高成、余启红,河南英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南国奕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荥阳市郑上路豫龙镇赵家庄。法定代表人王淑君,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9日向法院递交了撤诉申请书。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59元,减半收取1629.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刘 峰审 判 员 孙先兴人民陪审员 徐子权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刘 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