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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荥民二初字第7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4-24

案件名称

唐晓旺与河南国奕实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荥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荥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晓旺,河南国奕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荥民二初字第74号原告唐晓旺,男,1975年11月1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范高成、余启红,河南英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南国奕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荥阳市郑上路豫龙镇赵家庄。法定代表人王淑君,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9日向法院递交了撤诉申请书。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59元,减半收取1629.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刘 峰审 判 员  孙先兴人民陪审员  徐子权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刘 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