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解民三初字第12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原告贾惠云诉被告魏建、王燕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惠云,魏建,王燕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解民三初字第123号原告贾惠云,女,汉族,1977年5月29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宋黎明、张丽(实习),河南纳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魏建,男,汉族,1971年8月5日出生。被告王燕萍,女,汉族,1972年3月21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贾惠云诉被告魏建、王燕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贾惠云于2015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贾惠云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惠云撤回对被告魏建、王燕萍的起诉。本案诉讼费179元,由原告贾惠云承担。代理审判员 程明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易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