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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芝执字第452-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刘海芝与吉林东奥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海芝,吉林东奥工程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吉林东奥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芝执字第452-2号申请执行人刘海芝,系海阳市林源装饰商场业主。被执行人吉林东奥工程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迎春里1号。被执行人吉林东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西五马路10号。本院于2014年10月13日作出(2014)芝商初字第489-1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登记在被执行人吉林东奥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存款200000元。现因执行扣划存款需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如下:解除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吉林东奥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存款20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汤景平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曹积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