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荣民初字第25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6-04-13
案件名称
王某与梁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梁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荣民初字第257号原告王某,居民。被告梁某,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梁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 判 长 徐珊珊人民陪审员 李小俊人民陪审员 刘孟德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朴志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