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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荣民初字第25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6-04-13

案件名称

王某与梁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梁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荣民初字第257号原告王某,居民。被告梁某,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梁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 判 长  徐珊珊人民陪审员  李小俊人民陪审员  刘孟德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朴志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