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房民(商)初字第1293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04
案件名称
楦雅互联(北京)国际广告传播有限公司与北京东方畅联国际广告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楦雅互联(北京)国际广告传播有限公司,北京东方畅联国际广告有限公司
案由
广告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房民(商)初字第12935号原告楦雅互联(北京)国际广告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良乡凯旋大街建设路18号B395号。法定代表人袁剑,总经理。被告北京东方畅联国际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慧忠里103楼10层1006号。法定代表人张健,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楦雅互联(北京)国际广告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东方畅联国际广告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楦雅互联(北京)国际广告传播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原告楦雅互联(北京)国际广告传播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审判长 吕延国审判员 张兆禄审判员 张午日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隗 鑫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