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周民初字第243-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06

案件名称

山东齐纺市场服务有限公司与陈博灶、李艳霞、王义光、王雪梅、陈博标、詹爱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齐纺市场服务有限公司,陈博灶,李艳霞,王义光,王雪梅,陈博标,詹爱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周民初字第243-2号原告:山东齐纺市场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周村区周隆路7777号。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丁肇健,董事长。被告:陈博灶,现住浙江省瑞安市。被告:李艳霞,现住浙江省瑞安市。被告:王义光,现住江西省上饶市。被告:王雪梅,现住江西省上饶市。被告:陈博标,现住浙江省瑞安市。被告:詹爱珍,现住浙江省瑞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齐纺市场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博灶、李艳霞、王义光、王雪梅、陈博标、詹爱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山东齐纺市场服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齐纺市场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20.00元,申请财产保全费1405.00元,共计人民币3325.00元,由原告山东齐纺市场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杨龙龙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王 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