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宝民初字第0036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4-21

案件名称

原告康彦红与被告赵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康彦红,赵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宝民初字第00369号原告康彦红,女,汉族,1974年3月2日出生,陕西省佳县人,大专文化,现住延安市宝塔区。被告赵云,女,汉族,1958年8月22日出生,现住址不详。原告康彦红诉被告赵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因原告不能提供被告赵云的准确住址,致本院无法及时向被告赵云送达民事起诉状及开庭传票,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康彦红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638元,原告康彦红已预交,实际免予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月华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冯 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