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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揭西法刑初字第6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张某某、杨某销售假药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揭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揭西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杨某

案由

生产、销售假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揭西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揭西法刑初字第61号公诉机关揭西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某,女,住揭西县。因本案于2014年10月11日被羁押,10月12日被刑事拘留,11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揭西县看守所。被告人杨某,男,住揭西县。因本案于2014年10月11日被羁押,10月12日被刑事拘留,11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揭西县看守所。揭西县人民检察院以揭西检公诉刑诉(2015)第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杨某犯销售假药罪,于2015年3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揭西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杨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揭西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某某在揭西县棉湖镇经营两间成人用品店,其中位于棉湖镇湖坡路28号的成人用品店由被告人张某某负责销售管理,位于棉湖镇荣华酒店十字路口的成人用品店则由被告人杨某负责销售管理。后被告人张某某在未取得经营药品资质的情况下,购进“虎王中药片”、“三鞭宝”、“双效伟哥”、“藏八宝”、“蟲草藏鞭寶”等壮阳药品,并放在其经营的两间成人用品店内进行销售。2014年10月11日,揭西县公安局民警对上述两间成人用品店进行检查,在棉湖镇湖坡路28号成人用品店查获“虎王中药片”6粒、“三鞭宝”1盒、“双效伟哥(胶囊)”3盒、“双效伟哥(药片)”2盒、“藏八宝”1盒、“蟲草藏鞭寶”2盒及其他药品一批;在棉湖镇荣华酒店十字路口成人用品店查获“虎王中药片”6粒、“三鞭宝”1盒、“双效伟哥(纸包装)”3盒、“双效伟哥(瓶装)”2盒、“藏八宝”1盒、“蟲草藏鞭寶”2盒及其他药品一批。经揭西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标示食品的“虎王中药片”在说明书上宣称药品名称、适应症;标示保健食品的“三鞭宝”在包装标签上宣称功能主治;标示保健食品的“双效伟哥”在包装标签和说明书上宣称疗效;标示保健食品的“藏八宝”在包装标签宣称适应症和疗效;标示胶囊的“蟲草藏鞭寶”在说明书上宣称治疗功能、疗效,上述药品均为非药品冒充药品,为假药。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某、杨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提交,且经法庭质证的作案现场、假药照片,被告人张某某、杨某的户籍证明,辨认笔录,揭西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出具的检查笔录及扣押清单,揭西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出具的药品认定意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公诉机关并建议对被告人张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十个月的刑罚,对被告人杨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的刑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牟取利益为目的,非法销售在包装标签、说明书上宣称药品名称、适应症、疗效、功能主治的假药,其行为侵犯了国家药政管理制度,已构成销售假药罪,应依法惩处。被告人杨某明知被告人张某某销售假药,仍帮助被告人张某某负责日常销售管理,应以销售假药罪的共犯论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张某某、杨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在庭审过程中自愿认罪,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建议量刑幅度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某某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11日起至2015年6月10日止)二、被告人杨某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11日起至2015年5月10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欧阳萍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邢 斌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一百四十一条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条所称假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假药和按假药处理的药品、非药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