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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诉初字第000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19

案件名称

林进祥诉天津市人造革厂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进祥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二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诉初字第0004号起诉人林进祥。林进祥向本院提交起诉书,称在1989年时因其所在单位天津市人造革厂的原因致使自己被取消分房资格,造成起诉人生活居住困难,现起诉天津市人造革厂和天津天塑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赔偿起诉人精神损失和经济损失70万元。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第三条“凡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有关起诉条件的属于历史遗留的落实政策性质的房地产纠纷、因行政指令而调整划拨、机构撤并分合等引起的房地产纠纷,因单位内部建房、分房等而引起的占房、腾房等房地产纠纷,均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工作的范围,当事人为此而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应依法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可告知其找有关部门申请解决”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林进祥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玉梅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孙钦磊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立案期限】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对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起诉,必须受理。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