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修民二初字第4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董红玲、董小和等与李小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修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修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红玲,董小和,李小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修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修民二初字第47号原告董红玲,女,1978年11月6日出生,汉族。原告董小和,男,1955年6月5日出生,汉族。被告李小明,又名李某,男,1986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董红玲、董小和诉被告李小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10日以诉讼主体有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红玲、董小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潘康德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田阳月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