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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修民二初字第4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董红玲、董小和等与李小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修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修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红玲,董小和,李小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修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修民二初字第47号原告董红玲,女,1978年11月6日出生,汉族。原告董小和,男,1955年6月5日出生,汉族。被告李小明,又名李某,男,1986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董红玲、董小和诉被告李小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10日以诉讼主体有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红玲、董小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潘康德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田阳月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