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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博民许初字第24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4-25

案件名称

原告闫志强与被告杨国霞、王小胜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博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博民许初字第242号原告闫志强,男,1980年3月28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邹家瑞,河南天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国霞,女,1968年11月8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申殿有,河南金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小胜,男,1968年8月15日出生。原告闫志强与被告杨国霞、王小胜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原告闫志强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闫志强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闫志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被告杨国霞负担。审判长  闫琳琳审判员  司学敏审判员  张和平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仝 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