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博民许初字第24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4-25
案件名称
原告闫志强与被告杨国霞、王小胜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博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博民许初字第242号原告闫志强,男,1980年3月28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邹家瑞,河南天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国霞,女,1968年11月8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申殿有,河南金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小胜,男,1968年8月15日出生。原告闫志强与被告杨国霞、王小胜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原告闫志强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闫志强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闫志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被告杨国霞负担。审判长 闫琳琳审判员 司学敏审判员 张和平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仝 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