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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三法西执字第24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2015)佛三法西执字第244号佛山市三水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谭艳芳,李健文其他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佛山市三水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李健文,谭艳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佛三法西执字第244号申请执行人佛山市三水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沙头涌南路5号法定代表人黎延坤,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周雪萍,该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李健文,男,1977年7月24日出生,住佛山市三水区。被执行人谭艳芳,女,1978年8月15日出生,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佛山市三水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李健文、谭艳芳一案,佛山市三水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作出的三卫征决字(2013)0120004号行政处罚决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李健文、谭艳芳未按照上述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2月5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辖区内的国土、房产、银行、车管等部门调查,除发现被执行人有小额存款外(该款已作为执行费),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征询其意见,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调查结果无异议,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及去向,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经穷尽执行措施,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及去向,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佛三法西执字第24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袁 泉代理审判员  陈伟潮代理审判员  郭贤政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何贵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