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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三刑执字第118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李金榜信用卡诈骗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三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金榜

案由

信用卡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三刑执字第1186号罪犯李金榜,男,1971年5月20日出生于河南省濮阳市,汉族,大专文化。现在清流监狱第一监区服刑。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7月21日作出了(2011)思刑初字第49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金榜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3个月(刑期自2011年2月28日起至2016年5月27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责令该犯退赔被害单位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77385.93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1年8月22日入清流监狱服刑。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3年8月5日以(2013)三刑执字第1875号刑事裁定,将罪犯李金榜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至2015年9月27日止)。执行机关福建省清流监狱于2015年3月23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福建省三明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陈鸿裕、温勇生,执行机关福建省清流监狱民警张仁慈、黄建峰出庭履行职务,罪犯李金榜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李金榜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各项监规纪律,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严格约束自己,安心改造,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及时完成作业;劳动中能服从分配,劳动态度端正,能认真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获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获监狱年度表扬。2013年6月至2015年1月考核累计达标分12.4分。本次减刑缴纳罚金人民币15000元。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月考核表、考核统计表、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李金榜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金榜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自2011年2月28日起至2015年4月2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金  生审 判 员 阙    斌人民陪审员 陈  光  霖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陈少君(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