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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杭拱民初字第211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倪玲娣、陆全与陆全、范鸣杭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倪玲娣,陆全,范鸣杭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杭拱民初字第2117号原告:倪玲娣。委托代理人:李德红,浙江钱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陆全。被告:范鸣杭。本院在审理原告倪玲娣诉被告陆全、范鸣杭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按规定足额交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11900元,由倪玲娣负担。审 判 长  周 蓓人民陪审员  吴晓航人民陪审员  杨建华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代书 记员  江 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