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明法民一初字第21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佛山市高明区新意新石业有限公司与林俊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市高明区新意新石业有限公司,林俊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佛明法民一初字第213号原告佛山市高明区新意新石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更合镇鹿岗工业区。法定代表人李卓彬。委托代理人谭小武,广东南国德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赵莹,广东南国德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俊豪,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委托代理人梁刚培,广东聚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卢瑞琴,广东聚理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佛山市高明区新意新石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林俊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其处分权并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没有法院不准许撤诉的法定事由,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佛山市高明区新意新石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374.38元,减半收取1187.19元,保全费1038.59元,共计2225.7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佛山市高明区新意新石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邹志刚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林玲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