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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清英法民一初字第11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关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英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英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关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清英法民一初字第119号原告关某,女,汉族,香港人,现住阳江市江城区,香港身份证号码:×××7892()。被告王某,男,汉族,香港人,住英德市,香港身份证号码:×××5317。案由:离婚纠纷。原告关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已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关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关某负担。审 判 长  李三妹人民陪审员  温子荣人民陪审员  吴文静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陈 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