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清英法民一初字第11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关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英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英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关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清英法民一初字第119号原告关某,女,汉族,香港人,现住阳江市江城区,香港身份证号码:×××7892()。被告王某,男,汉族,香港人,住英德市,香港身份证号码:×××5317。案由:离婚纠纷。原告关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已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关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关某负担。审 判 长 李三妹人民陪审员 温子荣人民陪审员 吴文静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陈 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