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执申字第00022-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临泉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被执行人钱治海、张春利抚育费征收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临泉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钱治海,张春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执申字第00022-1号申请执行人:临泉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法定代理人:李保平,任主任。被执行人:钱治海,男,1980年6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张春利,女,1983年1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临非审字第00017号民事裁定书,于2015年3月3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缴纳社会抚育费57200元及执行费758元。并如实申报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钱治海、张春利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钱治海、张春利有银行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钱治海、张春利银行存款57958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任兴军审判员 王福逊审判员 高卫东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李晓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