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蔡甸民二初字第0005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王海庭与武汉鑫畅物流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的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蔡甸民二初字第00057号原告王海庭。被告武汉鑫畅物流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海庭诉被告武汉鑫畅物流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海庭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先予执行申请,要求被告立即返还原告所有的鄂A21D**福田牌货车,办理车辆转移过户手续,转入实际产权人王海庭名下,并提供担保人民币1万元。本院认为,原告王海庭自购车辆,车辆所有权归属原告,原告与被告武汉鑫畅物流有限公司签订车辆挂靠经营合同,双方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被告违反合同约定收取费用,不为原告办理车辆年检,并强行扣留车辆,严重影响原告的经营活动。原告王海庭要求先予执行被告返还车辆鄂A21D**并将车辆转移登记给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武汉鑫畅物流有限公司将车辆牌照号为鄂A21D**福田牌货车返还给原告王海庭。二、将被告武汉鑫畅物流有限公司名下的车辆牌照号为鄂A21D**福田牌货车转移登记给原告王海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刘汉金人民陪审员牟海英人民陪审员陈进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李莎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