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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璧法民初字第0127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4-27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江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江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璧法民初字第01271号原告张某某,女,生于1989年12月1日,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被告江某某,男,生于1986年3月14日,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江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无违法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雷晓鸣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张世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