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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潘民一初字第0064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刘某与苏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苏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潘民一初字第00649号原告:刘某,女,1983年6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被告:苏某,男,1973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苏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利益,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刘某负担。审判员 李 伟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顾晓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