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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泰商初字第28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7-02

案件名称

江苏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蒋华支行与蒋巧红、戴亚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蒋华支行,蒋巧红,戴亚杰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商初字第285号原告江苏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蒋华支行,住所地泰兴市蒋华镇闸西路49号。法定代表人宋云生,行长。委托代理人张奇(特别授权),该行员工。被告蒋巧红。被告戴亚杰。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泰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蒋华支行与被告蒋巧红、戴亚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诉讼的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蒋华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12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季菲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叶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