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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石执(协)字第00036-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王爱军与沧州临港环海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刘金龙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爱军,沧州临港环海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刘金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石执(协)字第00036-2号申请执行人王爱军。被执行人沧州临港环海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刘金龙。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年12月1日作出的(2011)冀民一终字第129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王爱军与沧州临港环海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刘金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2年2月20日向二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二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但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经查,沧州临港环海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河北武强中学欠款纠纷一案,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衡民三初字第2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且判决河北武强中学向沧州临港环海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1265580.51元,并按同期银行贷款利息支付违约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被执行人沧州临港环海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在河北武强中学的工程款950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丁双占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李胜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