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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融民初字第53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郭某与何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何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融民初字第536号原告郭某,女,1987年8月4日出生,汉族,福建省福清市人,住福建省。被告何某甲,男,1984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福建省福清市人,住福建省。原告���某与被告何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3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郑季胜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3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何某甲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郭某诉称:原、被告于2009年7月经人介绍相识,在父母之令、媒妁之言的撮合下,于2009年11月10日登记结婚。于2011年2月22日生育婚生子何某乙。由于双方婚前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双方学识、生活环境和生活习惯不同,尤其是被告有非常严重的大男子主义,经常对原告恶言恶语。被告婚后经常参与赌博、吸毒等违法活动,不务正业,经原告多次苦心规劝,仍劣行不改。夫妻共同工作期间,都是原告的工资用于家庭开支,而被告每个月都超支6000元以上,并将超支的钱用于赌博、吸毒以及个人吃喝玩乐上。被告曾在2012年8月3日将装冰毒的烟盒放在客厅的桌子上,差点被一岁多的儿子吃掉。另外,被告还曾在2014年因吸毒被拘留过,这样的人怎么能给孩子以及家人一个良好的形象。结婚多年,被告从未尽到一个作为父亲以及丈夫的责任,并且从被告的母亲以及原告的父亲处各骗取5万元用于赌博。被告还违背夫妻互相忠实义务,与一名其他女子保持不正当的男女关系。现在原告对被告的种种行为无法忍受,双方自2014年6月已分居生活,双方感情已经破裂,请求依法判令准予原、被告离婚;婚生子何某乙由被告抚养,抚养费由被告自行承担。被告何某甲未作答辩。原告郭某向本院提供了如下证据证明其主张:1、原告居民身份证及被告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以证明原、被告的身份基本情况;2、闽融结字060900681号结婚证一份,以证明原、被告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情况;3、户口簿复印件三张,以证明原告户籍登记情况;4、出生医学证明一份,以证明婚生子的身份情况;5、被告的保证书及福清市公安局江镜派出所证明一份,以证明被告吸食毒品,并于2014年4月因吸毒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的事实;5、聊天记录一份,以证明被告在外有第三者,且从聊天的内容可以看出被告参与赌博的事实。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被告何某甲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进行质证,亦未提出相反证据予以反驳,经本院审查核实,原告提交的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有关联,故本院对原告所提供的上述证据予以采信。综合上述证据及原告的陈述分析,本院对以下事实予以确认:原、被告于2009年7月间经人介绍相识,于2009年11月10日登记结婚。于2011年2月22日生育婚生子何某乙。2014年4月间,被告因吸食毒品被福州市仓山公安分局禁毒大队抓获并被执行行政拘留十日。本院认为:被告因吸食毒品曾受到公安机关处罚,原告主张因此造成夫妻感情破裂,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原告的主张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因被告染有吸毒恶习,不适宜抚养孩子,故原、被告的婚生子应由原告带领抚养,但被告应支付给原告婚生子抚养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郭某与被告何某甲离婚;二、原、被告婚生子何某乙由原告郭某带领抚养,被告何某甲应自2015年4月起每月支付给原告婚生子抚养费500元至婚生子年满18周岁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为122.5元,由原告郭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郑季胜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林显东附注:一、本判决书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讼的,应准予离婚。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二、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