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户执字第0020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4-17
案件名称
高稳柱与魏选文、罗海霞、魏旭阳借款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稳柱,魏选文,罗海霞,魏旭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户执字第00204号申请执行人高稳柱,男,1973年2月10日生,汉族,居民。被执行人魏选文,男,1942年2月22日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罗海霞,女,1972年2月8日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魏旭阳,男,1992年1月23日生,汉族,现役军人。申请执行人高稳柱2015年1月29日依据生效的(2014)户民初字第00026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魏选文、罗海霞、魏旭阳给付案件款2800元,并承担执行费50元。执行中,被执行人魏选文、罗海霞、魏旭阳已履行了给付义务,执行费50元申请人表示由自己负担,并已向本院交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户民初字第0002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焦建航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沈化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