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晋民初字第192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原告陈新煌与被告许荣贵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晋民初字第1922号原告:陈新煌,福建省永定县。被告:许荣贵,福建省晋江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新煌与被告许荣贵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新煌以被告已经履行支付义务,双方纠纷已经解决为由,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新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因撤诉而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钟娴英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关恒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