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瑞商初字第21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15
案件名称
林多妹、林光满与林光满、杨英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多妹,林光满,杨英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瑞商初字第218号原告林多妹。委托代理人林德洧、张秀英(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林光满。被告杨英妹。委托代理人叶晓平、董宣萱(特别授权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林多妹与被告林光满、杨英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林多妹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林多妹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林多妹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1480元,减半收取5740元,由原告林多妹负担。审 判 长 陈成益人民 陪 审员 陈继业人民 陪 审员 王 肖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代)书记员 叶 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