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立保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李玲诉于凤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财产保全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玲,于凤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立保字第14号申请人李玲,女,汉族,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被申请人于凤龙,男,汉族,住黑龙江省依安县。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民间借贷纠纷于2015年4月8日向本院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于凤龙位于齐齐哈尔市龙沙区的房屋进行诉前保全,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其位于齐齐哈尔市建华区的房屋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李玲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于凤龙位于齐齐哈尔市龙沙区的房屋,在查封期间不得进行该房屋的买卖,转让及办理更名过户手续。二、查封申请人李玲位于齐齐哈尔市建华区的房屋,在查封期间不得进行该房屋的买卖,转让及办理更名过户手续。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影响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杨大林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王海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