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泗民二初字第0001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泗县远征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泗县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泗县远征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泗县支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泗民二初字第00010号原告:泗县远征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成彬。委托代理人:孙龙,安徽焕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泗县支公司。负责人:尤丽。本院在审理原告泗县远征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泗县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泗县远征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泗县远征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以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泗县支公司达成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泗县远征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泗县远征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均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殷毅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