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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并民终字第28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7-02-15

案件名称

康园园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康园园,佛山市美的厨房电器制造有限公司,成都前锋电子有限责任公司,太原煤炭气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陈爱秀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并民终字第28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康园园,太原贵都营业员。委托代理人覃利斌,山西盛道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于艳花,山西盛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美的厨房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北滘居委会蓬莱路工业大道。法定代表人朱凤涛,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杰,该公司山西营销中心客服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成都前锋电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西区百草路1179号。法定代表人杨钢,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剑飞,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石焓,四川精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太原煤炭气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太原市万柏林区和平南路83号。法定代表人贺天才,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赵欣,山西晋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爱秀,太原市万柏林区鑫隆发厨具馆业主。委托代理人庞文斌。上诉人康园园因与被上诉人佛山市美的厨房电器制造有限公司、成都前锋电子有限责任公司、太原煤炭气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陈爱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2014)万民初字第016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康园园及其委托代理人覃利斌、于艳花,被上诉人佛山市美的厨房电器制造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杰,被上诉人成都前锋电子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剑飞、石焓,被上诉人太原煤炭气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赵欣,被上诉人陈爱秀的委托代理人庞文斌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2014)万民初字第01647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孙云英代理审判员  段晋文代理审判员  张 新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王 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