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濮中法行审字第0001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8-04-23
案件名称
濮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濮阳市金日燃气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濮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濮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濮阳市金日燃气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濮中法行审字第00011号申请执行人濮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法定代表人管红光,该局局长。被执行人濮阳市金日燃气有限公司。濮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申请执行濮阳市金日燃气有限公司行政处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濮)质监罚字【2014】16号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本院经审查认为:濮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作出的(濮)质监罚字【2014】16号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被执行人收到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经申请执行人催告仍不履行该行政处罚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濮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作出的(濮)质监罚字【2014】1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崔欣欣审 判 员 葛传立代理审判员 贾向阳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王 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