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涪执字第66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虞舒茗、虞沛运申请执行绵阳临园宾馆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虞舒茗,虞沛运,绵阳临园宾馆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涪执字第668号申请执行人虞舒茗,女,生于1966年,汉族,住浙江省余姚市。申请执行人虞沛运,男,生于1990年,汉族,住浙江省余姚市。被执行人绵阳临园宾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绵阳市临园路。案由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本院在执行申请人虞舒茗、虞沛运申请执行(2014)涪民初字第2564号民事判决书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绵阳临园宾馆有限责任公司的存款予以冻结、划拨(详见协助冻结、扣划存款通知书)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清单)。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韩乾兵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梅雨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