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江岸执民字第0027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7-14
案件名称
李玉兰与张可德、余大珍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玉兰,张可德,余大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江岸执民字第00273号申请执行人李玉兰。被执行人张可德。被执行人余大珍。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鄂江岸民初字第1748号法律文书,于2015年4月6日向被执行人张可德、余大珍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张可德、余大珍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执行标的额4,188元,申请执行费50元。执行中,被执行人张可德、余大珍至今未履行义务,为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张可德、余大珍银行存款人民币4,238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朱金友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余 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