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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江岸执民字第0027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7-14

案件名称

李玉兰与张可德、余大珍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玉兰,张可德,余大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江岸执民字第00273号申请执行人李玉兰。被执行人张可德。被执行人余大珍。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鄂江岸民初字第1748号法律文书,于2015年4月6日向被执行人张可德、余大珍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张可德、余大珍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执行标的额4,188元,申请执行费50元。执行中,被执行人张可德、余大珍至今未履行义务,为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张可德、余大珍银行存款人民币4,238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朱金友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余 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