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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滦民初字第13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王红与王伟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滦县人民法院签发文稿签发:核稿:会签:主办单位:王店子法庭拟稿人:孙庆春事由:民事判决附件:主送:原、被告抄送:张院长、常院长发文字第号密打印份数打字:校对:年月日封发:经发人:河北省滦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滦民初字第136号原告:王红,女,1989年7月7日生,汉族,农民,住滦县王店子镇孟店子村。被告:王伟,男,1986年2月28日生,汉族,农民,住滦县王店子镇东石桥村。现下落不明。原告王红与被告王伟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红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伟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红诉称,我与被告于2009年11月9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13年3月23日生一女孩王一涵,现随被告母亲暂时共同生活。自从孩子出生至今被告一直未回家,没有音信,现下落不明,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无法共同生活,请法院依法判决我与被告离婚,婚生女王一涵随我共同生活,抚养费我自行负担。被告王伟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王红与被告王伟于2009年11月9日登记结婚,婚后感情一般,2013年3月23日生一女孩王一涵,现随被告王伟母亲暂时共同生活。被告王伟于2012年10月离家至今未归,现下落不明,双方分居已满两年。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及相关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感情一般,被告于2012年10月离家至今未归,现下落不明,双方分居已满两年,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应准予离婚。婚生女王一涵尚且年幼,被告现下落不明,孩子应随原告共同生活,被告应负担抚养费,庭审中原告表示愿自负抚养费,本院予以尊重。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2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王红与被告王伟离婚。二、婚生女王一涵随原告王红共同生活,抚养费自行负担。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王红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孙庆春代理审判员  高振宇人民陪审员  徐向凤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陆 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