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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强民初字第0032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卢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宁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强民初字第00326号原告卢某,女,生于1990年1月17日,汉族,初中文化。委托代理人薛礼宝,系宁强县铁锁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某,男,生于1990年1月13日,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卢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卢某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卢某申请撤回起诉系自愿合法之法律行为,且未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卢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卢某负担。审判员  宋德志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刘振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