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都大民初字第0008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潘久祥与李凡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久祥,李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都大民初字第00080号原告潘久祥,居民。被告李凡,居民。原告潘久祥与被告李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8日立案受理后,本院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住址进行送达,被以长期在外,家中无人、电话号码错误为由退回,无法与被告联系、送达相关诉讼材料。经本院通知,原告仍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向本院提供被告的准确送达地址,本院亦无法查明被告的送达地址。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人民法院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的送达地址或者其他联系方式无法通知被告应诉的,应当按以下情况分别处理:(二)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人民法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的,可以被告不明确为由裁定驳回原告起诉。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潘久祥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75元,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汇款户名:盐城市财政局,开户行:盐城市农行中汇支行营业部,账号:40×××21)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代理审判员 孙伟为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郁 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