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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濮中法民二初字第0000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濮阳市三冠实业有限公司与濮阳市市直机关服务中心、肖振奎、管永军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濮阳市三冠实业有限公司,濮阳市市直机关服务中心,肖振奎,管永军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濮中法民二初字第00002号原告:濮阳市三冠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濮阳市黄河路西段路南。法定代表人:于俊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于统之,该公司员工。被告:濮阳市市直机关服务中心。住所地:河南省濮阳市人民路政府综合办公楼。法定代表人:杨志伟,该单位主任。委托代理人:任文阁,河南众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肖振奎,男,1954年6月1日出生,汉族。被告:管永军,男,1971年4月24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濮阳市三冠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濮阳市市直机关服务中心、肖振奎、管永军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濮阳市三冠实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濮阳市三冠实业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濮阳市三冠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1,800元,减半收取为40,900元由原告濮阳市三冠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李彦敏代理审判员  王利霞代理审判员  李 辉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杨晨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