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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执字第5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邰胜安与台江县台拱镇台拱村村民委员会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台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邰胜安,台江县台拱镇台拱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贵州省台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台执字第53号申请执行人邰胜安,男,1950年4月20日出生。被执行人台江县台拱镇台拱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王家富。本院于2014年7月7日作出的(2014)台民初字第15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邰胜安于2014年8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该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协议由被执行人补偿申请人6280.00元并限于2015年2月10日付清,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付款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台拱镇台拱村村民委员会办公经费由台拱镇人民政府拨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被执行人台江县台拱镇台拱村村民委员会在台江县台拱镇人民政府的款项628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 顺审 判 员  吴学仁代理审判员  吴常飞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石 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