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舞民初字第42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关于原告张某某诉被告高某某、刘某某、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舞钢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舞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舞钢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舞民初字第425号原告张某某,女。委托代理人曹某某。被告高某某,女。被告刘某某,男。被告李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高某某、刘某某、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申请撤回对三被告的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系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对被告高某某、刘某某、李某某的起诉。诉讼费50元减半征收25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判员 李伟军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陈艳艳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