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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昌民二初字第011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卢祖刚与王恶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昌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祖刚,王恶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昌民二初字第0113号原告:卢祖刚,男,汉族,1970年3月1日出生,无固定职业.被告:王恶,男,汉族,1986年6月21日出生,无固定职业.原告卢祖刚与被告王恶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学艳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卢祖刚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恶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卢祖刚诉称:2012年春天,原告到被告指定工地施工(单包工),为被告建房工程提供砌砖、抹灰等劳务。施工结束后,原、被告双方经结算,被告尚欠原告31300元,被告于2013年6月16日、同年11月15日向原告出具欠条各一份,确认欠原告劳务费共计31300元。此款经原告索要,被告未予支付。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现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1、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劳务费31300元,承担利息损失3507元(自2013年6月起至2014年12月止,按6.225‰计算18个月);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王恶未到庭,亦未答辩。原告举证,本院认证如下:被告王恶于2013年6月16日、同年11月15日出具的欠条各1份。拟证实原告在被告工地提供劳务,双方经结算,被告就所欠原告劳务费分别于2013年6月16日、同年11月15日向原告各出具欠条1份,其中2013年6月16日金额为18300元的欠条将原告卢祖刚的名字误写为卢志刚,该款是原告在施工中为被告垫付的砖款。被告欠原告劳务费合计31300元。经审查,本院对该证据的真实性结合原告陈述内容予以确认。被告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根据原告举证、本院认证,原告陈述,本院查明事实如下:自2013年5月开始,原告在被告承包的位于昌吉市大西渠镇幸福村二片区建房工程上砌砖、抹灰,为被告提供劳务。原告在施工中为被告垫付砖款18300元,被告于2013年6月16日向原告出具欠条1份,欠条载明:“今欠到卢志刚砖钱18300元(壹万捌仟叁佰元整),今欠人:王恶”。该欠条被告将原告卢祖刚名字误写为“卢志刚”。2013年11月15日,原、被告对原告劳务费进行结算,被告尚欠原告劳务费13000元,并于同日向原告出具金额为13000元的欠条1份。以上,被告合计欠原告31300元。原告向被告索要劳务费未果,遂引起此次诉讼。本院认为:原告为被告提供劳务,被告应向原告支付劳务费。原、被告经结算,被告欠原告劳务费合计31300元,该31300元应由被告支付给原告。被告未及时付款,已给原告造成损失,对原告要求被告承担利息损失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因被告向原告出具金额为18300元欠条的日期为2013年6月16日,被告应承担欠款18300元自2013年6月16日至2014年12月31日止逾期付款期间的利息损失,利息计算为1738.2元(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月利率5.125‰计算);被告向原告出具金额为13000元欠条的日期为2013年11月15日,被告应承担欠款13000元自2013年11月15日至2014年12月31日止逾期付款期间的利息损失,利息计算为903.8元(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月利率5.125‰计算),利息合计2642元,该2642元应由被告支付给原告。对原告诉讼请求中合理的部分,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王恶支付原告卢祖刚劳务费31300元;二、被告王恶支付原告卢祖刚利息损失2642元。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人,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给付义务,逾期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35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负担324元,由原告负担11元(本案受理费已由原告预交,所预交的费用在本案执行时,由原、被告按判决书确定的数额承担一并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若超过法定期限提出申请执行的,本院则依法不予受理。审判员  陈学艳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姜海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