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五中法行终字第0009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郑文强与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其他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渝五中法行终字第00095号上诉人(一审原告)郑文强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两路口派出所。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长江一路**号。法定代表人李立国,所长。委托代理人魏春风,该所民警。上诉人郑文强因其诉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两路口派出所死亡注销户口证明违法一案,不服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中区法行初字第00197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上诉人郑文强上诉称,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两路口派出所出具的郑德宦死亡注销户口证明和夫妻关系证明,是用于继承郑德宦房产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必备手续,涉及不动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起诉期限应该是20年。综上,请求对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两路口派出所2008年11月13日出具郑德宦死亡注销户口证明和夫妻关系证明确认违法。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被上诉人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两路口派出所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状。本院认为,上诉人郑文强向一审法院起诉要求确认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两路口派出所出具的郑德宦死亡注销户口证明和夫妻关系证明违法,该证明作出时间是2008年11月13日,上诉人郑文强在2009年2月19日提起民事诉讼时就将该证明作为证据使用,即郑文强至此就应当知道该证明的内容,因郑文强不知道诉权及起诉期限,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上诉人郑文强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2年内起诉。而上诉人郑文强于2014年10月8日才向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已经超过起诉期限。一审法院裁定驳回其起诉正确。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二条的规定,针对的是一直不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最长保护期限,不能适用本案,故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案一审、二审均不收取案件受理费。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周琦审 判 员 应禧代理审判员 乐巍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刘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