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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博民保字第130-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8-03

案件名称

郑英山、张爱英与张连华、内蒙古宁城县鲁泰商贸有限公司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博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郑英山,张爱英,张连华,内蒙古宁城县鲁泰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山东省博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博民保字第130-1号申请人郑英山,男,1958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博兴县。申请人张爱英,女,1963年0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博兴县。被申请人张连华,男,1963年03月1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博兴县。被申请人内蒙古宁城县鲁泰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赤峰市宁。本院于2015年4月3日作出(2015)博民保字第130号民事裁定,保全了被申请人所有的半挂运输车一辆,车号蒙D×××××/蒙D×××××号车一辆。2015年4月9日,已向本院缴纳现金并提供足额担保,因此对该车的保全措施应予解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所有的半挂运输车一辆,车号蒙D×××××/蒙D×××××号车一辆的查封。审判员  王彬彬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张莲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