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博民保字第130-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8-03
案件名称
郑英山、张爱英与张连华、内蒙古宁城县鲁泰商贸有限公司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博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郑英山,张爱英,张连华,内蒙古宁城县鲁泰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山东省博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博民保字第130-1号申请人郑英山,男,1958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博兴县。申请人张爱英,女,1963年0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博兴县。被申请人张连华,男,1963年03月1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博兴县。被申请人内蒙古宁城县鲁泰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赤峰市宁。本院于2015年4月3日作出(2015)博民保字第130号民事裁定,保全了被申请人所有的半挂运输车一辆,车号蒙D×××××/蒙D×××××号车一辆。2015年4月9日,已向本院缴纳现金并提供足额担保,因此对该车的保全措施应予解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所有的半挂运输车一辆,车号蒙D×××××/蒙D×××××号车一辆的查封。审判员 王彬彬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张莲莲 关注微信公众号“”